夫妻之間雖然如膠似漆、甜如蜜,說到錢呢,就尷尬了…,夫妻之間如何明算帳呢,這會不會破壞家庭和諧?會不會是我太計較了?請你來認識相關的法令吧!
夫妻間贈與
夫妻間贈與免稅,夫妻間互贈不動產(不限次數),已無須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夫/妻債妻/夫還?
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支票背書或做保人時,當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則有清償債務之責任,,這是債務關係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需要替配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很小。
夫妻財產制
民法規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聯合財產制」,如果你與先生沒有到法院特別聲明登記,就是是用法定財產制,所以你不得不認識他喔!
夫妻聯合財產制
原有財產:夫或妻在結婚時的財產,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
法定特有財產: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接受之贈物,且經過贈與人聲明,屬受贈人之特有財產者
約定特有財產: 夫妻用契約訂定之特有財產,須寫成書面才生效,另須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聯合財產規定夫妻各自分別保有其原有財產之所有權,但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從其約定外。
丈夫對妻子之原有財產有管理權、使用權及收益的權利,但收益所得的孳息(利息)如房租,在支付家庭生活費及聯合財產的管理費後,如有剩餘,仍歸妻所有。
夫如要處分妻之原有財產,如出租或買賣時,原則上要獲得妻同意,但若基於管理聯合財產之時之必要,則可不必得到妻同意即能處分,所謂管理之必要如該筆財產再不處理則會快速折價,或持續管理既費時又費錢,完全不符合經濟效益,夫就可直接處分該筆財產,而無須取得妻的同意。
在聯合財產制之下,負擔家計有其優先順序:夫應先負擔,夫無力負擔時,才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
近年來民法有些許修改,尤其是財產制更是改變重大,容易造成混淆,最常有的疑惑在…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以前財產是屬於丈夫的。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ps:妻在處分其名下之財產時,法院及地政機關均不會要求妻出示夫之同意書。
除了聯合財產制之外,夫妻還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只除了夫妻共同的特有財產外,全部共同公有,茲因台灣目前上無人使用此約定制,故略不加著墨。
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自己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一切權利,而家庭生活費如食衣住行、子女扶養費、醫藥費及旅遊費等原則上由夫妻共同分擔;夫妻雙方可互相交付管理權給對方,委託對方代為管裡自己的財產,但可以隨時收回該管理權,受委託一方不能拒不交還。
分別財產制中對於家記得負擔無優先順序,責任相同;夫可請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負擔之比重由夫妻雙方協議之,當夫無力支付「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的債務」時,妻有責任要代為負擔,如夫無支付能力指欠缺工作能力、欠一堆債務或財產全被查封拍賣等狀況。
如何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
準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 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
(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ps: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程 序:
1. 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 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 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 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 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訂定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
夫妻財產分配
在婚姻出狀況時,妻子常會為了維繫家庭的完整,願意答應丈夫的要求,交出自己名下的財產,由夫全權處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認定為成年人自由意志的行使,事後縱然反悔,也於事無補。故為避免到頭來仍是一無所有,應認清法律是如何規範個人的權益。法律是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理所當然的認為可據以爭取到應得的權利和尊重,但透過法律訴訟程序以取得公平和正義,就必須要了解所謂公平正義,其實是建立在證據上。換句話說,誰能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證據和說詞,誰勝訴的機會就必較大。更何況,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又會受到社會文化和觀念的影響,所以,與其依靠法律和人情,不如靠自己。
以下是婦女在面臨離婚時常遇到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問題說明,妳要仔細的閱讀,以做好離婚的事前準備:
1、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是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
另外,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規定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並且從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
2.、.如何保住自己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章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與第三人的各式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丈夫使用;若代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立夫之支票或本票為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3、.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夫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假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尚未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者經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份,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產權。
4、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要求?
若夫不依當初按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份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催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訴事件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命為給付撫養費部份,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
實務上的提醒─ 打官司談何容易
▓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雖然如前所述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種是經由兩個人共同協議的協議離婚,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若一方不同意,也只能透過另一種方式,經由訴訟的裁判離婚。在現行民法的第一○五二條中規定了十個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再加上若另有「重大事由」,看起來總共有十一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是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因為舉證十分困難。以捉姦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抓姦在床來憑斷,然而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常是費時耗資無數卻無功而返,原因是當你按門鈴時總有一人會起身開門,你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已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因此,更遑論那些以先生不顧家、不工作無所事事、或是兩人個性不合、差異太大而想離婚的案子了。
▓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
雖然民法親屬編在子女監護的部分已經修正,使得許多人十分樂觀地認為今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就沒有問題了。但從實務上來看,事實並未能如預期這樣樂觀。因為新修的法條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應參考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但是在現代通常一個家庭只有極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當父母親雙方都很疼愛時,法官和社工人員的態度就變得很重要。例如:一個父親在大學當教授,一個母親是醫生,對小孩都很好,當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以便提供法官決定監護權時,社工員做的建議依然是將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在現在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以男女刻板印象去衡量事情(也就是對男女的雙重標準),母親每天辛勞的作家事被認為是應該的,父親偶然洗一個碗就被當成新好男人,一但女人有一點差錯,我們就給她扣分,可是男人只要做了一點原本就該他作的事,我們就馬上給他加分,還感動的不得了。這些傳統的價值判斷會在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並不會因為法修了而有所改變。
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資料來源:大老婆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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